2011年

泉教党[2010]4号 关于印发《加强市直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6 作者:校务公开 发布者:校务公开 文章来源:[db:出处] 阅读 : 7176


中共泉州市教育局党组文件

泉教党 [2010]4号

关于印发《加强市直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直公办各中小学:

  现将《加强市直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泉州市教育局党组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公办中小学  中层干部  管理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教育工委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6月9日印发

 

加强市直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市直公办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市直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市直公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人〔2005〕1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委[2005]干0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中层干部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有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

  4.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基础好。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繁重工作。

  5.具有已经过培训结业的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并担任过班主任(累计达3年以上)或年段长(教研组长)经历。

  6.中学(中职学校)中层干部学历原则上为本科及本科以上,小学中层干部学历原则上为专科及专科以上;还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聘任中级及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校龄(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提任学校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含团委书记和少先队总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是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并按干部选拔考察程序选任。

  7、新任中层干部年龄,小学40周岁及以下、中学45周岁及以下。

二、中层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职数

  1.市直中学可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德育保卫处、总务处;可配备中层干部9-12人。其中,教研室主任由教务处副主任兼任;团委书记原则上由德育保卫处副主任兼任。泉州八中并入泉州培元中学后,培元中学可增加配备中层干部5-6人。

  2.华侨职校可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保卫处、总务处、实训处、教研室、招生就业办、督导室;可配备中层干部12-16人。

  3.盲聋哑学校可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研室)、总务处、德育室、保卫科(中小学生社会实践管委办);可配备中层干部6-8人。其中,教研室主任、德育室主任由教导处副主任兼任;少先队总辅导员享受教导处副主任待遇。

  4.市直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德育保卫室,在校学生数在1200人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可配备中层干部5-6人。其中,教科室主任、德育保卫室主任由教导处副主任兼任;少先队总辅导员享受教导处副主任待遇。

  各学校应本着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层机构和中层领导干部职数。

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

  中小学中层干部出现空缺,从中层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或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泉州第一中学、泉州第五中学中层正职干部任命前须经本局党组审核同意。

  1、选拔任用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办法。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要选择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者都比较集中的人选,作为考察对象。要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学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任命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学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考察学校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察组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考察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公示五天后,决定任命。

  2、竞争上岗

  校长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提出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党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1)公布职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张榜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2)公开报名。采用校长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办法报名。

  (3)资格审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公布审查合格的竞争人员名单。

  (4)组织考试。组织竞争人员参加对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的笔试。成绩以100分计算,少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并取消竞争资格。

  (5)演讲答辩。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并在一定的范围内由考核组组织他们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成绩以100分计算,少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并取消竞争资格。

  (6)民主测评。根据笔试、演讲答辩成绩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每一职位取前两名作为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凡得不到多数教职工拥护的,不予选拔任用。

  (7)组织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考察应结合学年度考核和平时考察进行。考察谈话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并应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学校考察组对中层干部候选人进行考察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考察情况。

  (8)决定任命。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五天后,决定任命。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校校长、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

  中小学中层干部的任命(免职)决定都应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报送备案时需附《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呈报表》、《学校中层干部任免花名册》及干部考察材料。任用统一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职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以连任。其他中层干部按有关程序重新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8周岁,特别优秀的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8周岁任中层干部,需报市教育局党组批准。

四、选拔任用的纪律监督

  1、中小学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职数配备或破格提拔者需报市教育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打击报复。

  2、实行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教育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进行监督。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失察失误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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